近日,东莞市发改局下发《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同时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做出规定,其生产企业一定进入工信部多晶硅组件功率不低于265瓦/块,单晶硅组件功率不低于275瓦/块,薄膜的光电转换率不能低于12%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及管理,促使光伏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我局起草了《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9月1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6〕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中央、省和市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须依照本办法来管理,项目实施工程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备案管理要求。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项目按着建筑土地权属证明或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文书等材料的土地性质作为认定依据,对并网接入建筑物并作为商业用途的,认定为企业光伏发电性质。电网企业使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五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以下简称“东莞供电局”)负责实施规模指标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登记。
第六条 市发改局按照“先建成先分配”和“采用本市主材优先分配”的原则,即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备案登记,建成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后,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向东莞供电局发起备案登记,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对使用本市企业(或总部在本市)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项目优先纳入指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 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向市发改局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联的资料,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市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网上备案须提交材料如下: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为规范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名称,统一格式为:项目业主(公司简称)+项目地址(镇街)+项目名称(+期数)+备案规模(k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项目单位如没办法提供房产证则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或集体土地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出示符合城市规划证明材料,证明该建筑物和设施符合建设规划;(3)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证明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条件。
3、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方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不少于20年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4、项目业主与投资方非同一主体时,投资方应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八条 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东莞供电局直接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联的资料,东莞供电局按月集中向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提交登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4)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附件4)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附件5),物业公司出具的开工许可意见(附件6);
(5)实施工程单位承装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实施工程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7)实施工程单位承装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实施工程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7)实施工程单位承装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实施工程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第十条 在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需书面向东莞供电局提交《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申请书》。东莞供电局在接到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调试和验收,将验收情况书面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登记并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运行调度协议》(中压接入需运行调度协议)等文件。
对于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用电性质为居民用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东莞供电局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手续,原则上不超过4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居民分布式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因不可抗力需过户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向市发改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材料(一式二份):
(一)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内容;
(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授权方须提供包含安全管理条款的授权协议或关联证明);
(五)需提供10人及以上的东莞市域范围内连续缴费社保证明(其中须有不低于5人具有高压进网作业许可资格证,每年提供一次);
(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东莞市辖区内已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兆瓦的光伏项目或累计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5兆瓦容量的光伏项目。(以承包合同、项目发票和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市发改局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市发改局将及时向东莞供电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备案施工企业名单采取动态管理,市发改局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施工质量等行为及时更新名单向东莞供电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业主要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须包含本办法第十三至十九条要求,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并向项目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其生产企业一定进入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且须为A级品质,其中多晶硅组件功率不低于265瓦/块,单晶硅组件功率不低于275瓦/块,薄膜的光电转换率不得低12%,并须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不低于额定功率80%有限质保。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并提供不低于5年的质保。
采用的配电箱必须为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必须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居民光伏需具备机械型自复式带欠压保护功能)、浪涌保护器,成套配电箱内开关必须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必须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01)。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须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必须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必须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须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特指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公司必须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购买不少于五年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保险须符合以下条件:1、保险期限涵盖项目施工期间;2、保单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3、保单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保险机构(含分/支公司),保险机构须具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业务范围包含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公司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业主或持有者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天要填写隐患排查检查表,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对已建成的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要连续5年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市发改局负责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监督全市分布式光伏施工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未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视情节严重将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至十九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及流程按照东莞市年度分布式光伏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通知及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定义是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要求,全市企业工商业与居民全额上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政策执行,不纳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专项补助资金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市发改局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划拨工作。东莞供电局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国家补贴的转付及垫付,其中企业项目按照国家公开可再生资源补贴目录并在国家补贴资金划拨到位之后办理转付,居民项目按照南方电网相关规定及补贴时限办理先行垫付。居民项目业主须委托实施工程单位提交补助申请(附件8),申请单位及个人要提供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东莞供电局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东莞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东莞供电局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享受电量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东莞供电局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申报业主单位一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修订解释,自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