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正在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工作,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统一过户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统一权属后,如何确认记账主体?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相关规定,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多个部门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某行政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批量购置车辆,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购置税、喷涂改装费用是否计入车辆的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该单位理应当将车辆购置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购置税、喷涂改装费用计入车辆入账价值。
某行政单位将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转为固定资产,但该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之前进行了审计,请问工程审计的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还是计入当期费用?如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怎么样做账务处理?
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社会中介审计费应当计入工程建设项目成本,具体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理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对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规定,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指南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理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数的限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理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行政事业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的相关标准以上,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请问“单位价值在规定的相关标准以上”中的“规定的相关标准”是多少?如果某项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年,是不是能够确认为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规定的相关标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确定的标准。2021年财政部最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2012年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为1500元)。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是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