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真实、完整地反映输配电成本构成信息,加强输配电成本管理,完善输配电成本补偿机制,促进电网经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输配电成本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和提供电能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分业务核算,合理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电网企业经营的别的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输配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输配电成本项下设置: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和另外的费用等成本项目。
1、材料费是指企业为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
2、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服务于输配电业务的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批准当年从成本中计提的工资计入本项目。
4、折旧费是指企业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5、修理费是指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委托外单位做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仪表修理费,生产用家具、器具修理费等。
6、另外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应计入输配电成本,但不列入以上各成本项目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费、保险费、税金、排污费、坏账损失、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中介费、各项跌价准备、非货币性资产摊销等。
第八条 对于同时经营输配电业务和别的业务的企业,应将发生的需由各项业务一同承担的费用,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如按资产划分、按电量划分、按上年标准划分等)分别记入输配电成本和别的业务成本。
第九条 发生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的单位,可以在输配电成本项下增设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其中,输电费是指企业为销售、购入或备用电力而支付给其他电网经营企业的过网费;委托运行维护费是指委托其他单位做运行维护而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企业应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下单独设置“输配电成本”二级明细科目,在“输配电成本”科目下设置“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另外的费用”等三级明细科目。
第十一条 “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输配电成本”科目反映电力输配成本的归集和结转。借方反映成本发生数,贷方反映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的转出数,期末无余额。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国家电力监管部门、经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提供成本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按自行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编制成本报表。 成本报表包括“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报表”等。企业编报的“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报表”,反映企业相关会计期间内发生的输配电业务各项成本额、总成本及单位成本(基本格式见附表)。
第十四条 企业成本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企业应当于月末和年度终了编制并提供成本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对成本报表的编制应作必要的说明,对成本报表各项目内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解释,说明的基本内容有但不限于:
3、输配电成本在各级电网企业分布情况及其合理性,与上年相比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等。
第十七条 国家电力监管部门、经管部门对企业的成本报表负有保密责任,一般不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细则,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